中华民国是各省脱离清朝统治而成立的, 因此推进新的行政制度也是最初各省独自进行的。但是, 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后, 根据该法, 大总统·国务员, 参议院等中央行政·议会机构一旦建立, 再加上正式召开国会, 制宪筹备等工作安排到政治日程上, 就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地方制度方案。中华民国诞生的1912年, 法制局在制定地方制度方案方面, 起了重要作用。当初在大总统直属下的法制院, 随着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 作为法制局就设在国務总理直管之下。1912年这一年, 法制局也发挥局員在日本·德国留学的经验, 制定了三种地方制度方案, 但是, 都没通过参议院。其原因不在于参议院本身, 而在于都督, 省议会等地方势力方面。袁世凯面临着这些势力的反对, 在参议院正式开始审议之前, 撤销了有关地方制度的法案。另一方面, 袁世凯为了汇集地方的意见, 要求各省派遣代表, 设立了行政谘询处。这种措施一方面損害了国务院与法制局的权威, 另一方面强化了总统府秘书与政治顾问对制定地方制度方案所起的作用。